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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挖捡、运输、出售和收购石珊瑚碎枝案在湛江法院审结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7 17:40:00    

石珊瑚碎枝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挖捡、运输、出售、收购石珊瑚碎枝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时如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近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石珊瑚碎枝案宣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上所起作用和公众朴素认知,分实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无罪四个层次作出处理。

该案是湛江法院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定挖捡、运输、出售和收购石珊瑚碎枝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追究相关行为人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法划定犯罪红线,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老百姓朴素正义观之间取得了平衡,通过阶梯式量刑实现“惩治犯罪”与“引导治理”的有机统一,彰显了司法的“刚柔并济”和智慧担当。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田心则到湛江徐闻走访调研。

案发:珊瑚产业链浮出水面

2020年6月25日凌晨,徐闻县角尾乡海滩边上的树丛中灯影幢幢。一帮村民趁着天色未亮,手提肩扛地把一袋袋石珊瑚碎枝迅速装上货车。

货车司机李某是在冯某某带领下,来到这个隐蔽的地点装货的。此前,冯某某通过邓某某向当地村民收购石珊瑚碎枝。当收购的量可装一车时,他们就会通知批发商周某验货取货。

500多公里之外的广州荔湾越和花鸟市场,经营“新景水族”店的谢某某预订了这批货。此前她已多次从周某处收购石珊瑚碎枝,安排店员刘某等3人在门店附近的小仓库对石珊瑚碎枝进行分拣、包装并出售。

然而,这趟买卖没有那么侥幸了——李某驾驶货车途经徐闻县进港大道迈陈路口,被公安民警拦停,在货车后斗查获了大量石珊瑚碎枝。

湛江徐闻当地随处可见的石珊瑚碎枝。

民警顺藤摸瓜地对整个链条进行一次“大起底”,这条完整的挖捡、收购、运输和销售石珊瑚碎枝的链条逐渐至此浮出水面。

经鉴定,周某非法出售、谢某某非法收购石珊瑚制品45452.5公斤;冯某某、邓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石珊瑚制品44645公斤;李某、邝某某分别运输石珊瑚制品40490公斤、6230公斤;黄某某、梁某某分别非法出售石珊瑚制品6615公斤、4350公斤。

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谢某某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珊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同收购、运输、出售手段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故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11人判处实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谢某某、周某等9人不服,提出上诉。

难点:如何认定涉案对象、定性犯罪行为

雷州半岛坐落于中国大陆的最南端,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拥有我国大陆沿岸唯一发育和保存的现代珊瑚岸礁。

石珊瑚分泌的碳酸钙能形成坚硬骨骼,构成了珊瑚礁的主体结构,形成的天然防波堤有助于抵御风暴潮,还为海洋生物提供栖息场所。

为准确了解石珊瑚碎枝的定性,二审承办法官张春燕到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和广东海洋大学水产学院等单位调研走访。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水产养殖管理与资源保护科何科长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认为:“村民在海滩处挖捡的石珊瑚碎枝属于珊瑚制品,海关在查处石珊瑚外骨骼时亦作为制品处理。”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春燕走进徐闻县角尾乡案发地察看。

石珊瑚碎枝能否被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张春燕认为,这里的“制品”含义应作扩大解释,野生动物的部分或衍生物均可认定为制品。

那么,该案部分被告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自然保护区大规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制品的行为,符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为了了解当地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的情况,张春燕走进徐闻县角尾乡案发地察看。徐闻的海滩上四处散落着石珊瑚骨骼形成的碎枝。因其独特的外观,历史上就被村民用于建筑装饰,如今更成为当地文旅发展的一个载体。

在外立面采用石珊瑚作为装饰的民宿中,老板对法官说,石珊瑚传统上就被祖辈用于建房,容易获取且透气性好,房屋冬暖夏凉,“现在靠文旅‘活化’的老房子招揽不少生意,一到周末就‘一房难求’。”

治理:通过司法引导实现“主动保护”

调研走访之后,张春燕的裁判思路更加清晰:对于以贩卖为目的大规模盗挖珊瑚碎枝的行为作出定性,既要强调当地村民盗采行为具有实质违法性,但在量刑中,又要综合当地民风民俗,做到不背离社会公众一般的朴素认知。

“虽然在海滩上少量挖捡不会直接破坏石珊瑚物种和造成野生石珊瑚数量、种群减少,但在自然保护区内大规模捡挖必然会影响石珊瑚的生态环境。”基于此,张春燕认为对此类行为仍需用刑罚予以规制,但裁判须兼顾生态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在治罪与治理中寻求最优解,通过司法引导实现从“被动禁采”到“主动保护”的观念转变。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湛江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3名店员在谢某某的安排下从事取货和送货等一般劳务性工作,主观恶性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其余8人明知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原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

最终,湛江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对卖家周某、货主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参与居间倒卖、运输的冯某某、邓某某、李某、邝某某判处缓刑,对采挖石珊瑚碎枝的村民黄某某、梁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刘某等3名受雇店员宣告无罪。

这起新类型案件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田心则专程来到徐闻实地调研。

他指出,湛江法院综合考量案发地区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根据各被告人主客观方面及其社会危害性,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目的,该入罪的入罪,该出罪的出罪,很好地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教育规范作用。

来源: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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