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吴梅梅 林长鑫
近日,泉州泉港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纠纷案,当事人小明(化名)在与事故责任方小红(化名)及保险公司签订19.8万元赔偿协议并获赔后,以“赔偿不足”为由起诉要求追加7万余元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协议签订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明确“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
【案件回顾】签订调解协议后 觉得“吃亏”要追加
2024年7月,小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小红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红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时,小红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处仅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小明住院治疗,并于2024年10月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及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相关事项作出有关鉴定结论。同年11月,小红、小明以及A保险公司三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A保险公司赔付小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9.8万元。当月,小红与小明又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A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小明不再就此次交通事故向小红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和主张权利。
2025年1月,小明认为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低于其应获得的赔偿款,遂将小红和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协议,并要求小红再行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审理】签订时不存在错误认知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已结束治疗,并进行伤残等级及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鉴定,对自己的伤情有清晰的认知。可见,小明系在充分了解自己的伤情和身体恢复状况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不存在严重错误认知的情形。且根据小明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其各项损失总计与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差距并不大,小明已获赔偿金额达到应获得的赔偿额80%。
现小明以其家庭经济窘迫急需赔付、其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以及相关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双方自愿签订 协议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再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当然,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予以判定,如:协议签订时当事人是否充分了解自身伤情及各个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协议的达成是否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等。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情况下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但如其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编辑: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