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每个家庭的头等大事,装修后静待入住本是值得开心期待的事情,结果发现邻居家装修时将入户门外移1.3米靠近自家大门,还将公共过道占为己有,这样的做法可行吗?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业主私改入户门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邻居装修时侵占过道
将入户门前移
徐某、廖某系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507号房屋所有权人,曾某、郑某系506号房屋所有权人,双方系隔壁相邻关系。506号房屋在公共通道的尽头,需从507号房屋门前经过,506号房屋的入户门离507号房屋入户门大约1.5米距离。曾某、郑某在装修506号房屋时,将入户门从原位置沿公共通道前移至离507号房屋入户门大约0.2米处,使得两家房屋的入户门近乎呈90度相邻。
徐某多次向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反映506号房屋业主将入户门沿走廊前移,侵占公共通道,妨碍其自由进出自家入户门,并且还产生噪声影响,要求其将入户门退回原址。物业中心工作人员多次派员实地查看,证实507号房屋业主反映情况属实,并多次与506号房屋业主沟通,要求其将入户门退回原址,但多次劝说未果,后廖某、徐某将曾某、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现有入户门退回原位。
法院判决:
退回开发商原来设计位置 恢复公共通道原状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这起案件中,506号房屋入户门在通道尽头,房屋外的通道为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有,506号房屋将入户门前移,将原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通道纳入506号房屋室内,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使用;其次,506号房屋移动之前的入户门虽然从507号房屋门口经过,但距离507号房屋入户门大约1.5米远,尚有一定距离,两户人家同时进出亦能够互不干扰。
506号房屋入户门沿公共通道前移至距离507号房屋入户门大约0.2米处,两入户门之间呈90度相邻,的确对507号房屋内居住人员的出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青羊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曾某、郑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其房屋入户门及墙体,将入户门退回原开发商设计位置,并将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不得有私自占用、改装 侵害其他业主权利及公共利益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房屋入户门外的公共通道以及其他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一般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私占共有部分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相关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占用共有部分的行为主要有占用公共通道或消防通道、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等形式,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对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在生产、生活时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有私自占用、改装等侵害其他业主权利及公共利益的行为。
否则,作为共有部分共有人的其他业主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维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